競業條款是什麼?公司逼我簽可以拒絕嗎?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有時侯離職時會簽訂一份合約內容包含「競業條款」,許多人會擔心競業條款不簽會怎樣嗎?這一簽會不會不小心便吃上悶虧而無回頭路?關於競業條款的內容,律師將於這篇提供方向,幫您簽約前劃重點!如果還有問題,文末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競業條款是什麼?
競業意思初步可以理解為同業間的競爭,而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的說法其實有很多種,包含:競業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及同業競業條款等等)便是針對此而延伸的條款內容。然而,競業禁止合法嗎??其具體內容到底有什麼?別急,我們這就立刻幫你解惑!
(一)競業條款合法嗎?
競業條款的競業禁止勞基法參照,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競業禁止於台灣是「合法」條款,所以雇主可以要求你簽署這份同業競業條款,避免員工離職後洩漏有關公司的核心資訊。
(二)競業條款與保密條款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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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主要重點為營業秘密的保密措施,主要要求為工作期間不得洩漏因為工作上知道的公司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個人薪資,且保密義務於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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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則是直接禁止員工至同領域就職,效力從離職後才開始生效,並持續最長2年。
不過通常合約裡競業條款與保密條款兩項皆有可能並存,希望得以藉此保障資方的營業機密,避免損失。
二、競業禁止契約必要內容
這份常見於科技業的競業條款英文為non-competition clause,從字面上可知競業禁止的具體內容為:雇主為保護自己商業上秘密而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相關工作的條款。
然而,競業禁止合約需要遵守以下幾點內容,否則此份競業條款效力即無效。
記得,必須撰寫書面契約且由雇主與勞工簽章,並各給1份留底
1.公司條件
請你簽訂競業禁止合約的事業單位必須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利益。
比如: 配方、模型、編纂、程式、方法、技術等內容。
2.勞工職位
要求簽署禁止競業條款的勞工亦有規定,是要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的職位。
比如: 清潔的打掃人員,工作內容聚焦於環境整潔,並不涉及營業相關,故不符合此項規定。
3.競業禁止應在合理範疇
- 時間:
以2年為期限,不得超過!如果超過,亦是以2年計算。
- 競業禁止區域:
合約上的競業禁止區域必須要有明確範圍,並且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
比如: A公司的營業範圍只有在台灣,便不能限制員工往非台灣區域工作。
- 競業禁止職位:
競業條款禁止的職務內容應該具體明確,並且以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並且有競爭關係為限。
比如: 小華為半導體產業B公司的經理職位,當她離職時,B公司不得限制小華從事非半導體 產業的工作或半導體產業的其他職位。
4.雇主對勞工簽訂競業條款必須有合理補償
禁止競業條款還有一點需特別注意,雇主必須因為競業而給予勞工補償。
- 支付競業條款補償理由:
員工離職後可能會因此條約在找工作期間有利益上的損害,比如:減少工作的選擇數量,或是月薪因為職位限制而遠低於離職時的薪資。
- 競業條款補償金額:
競業條款補償規定離職後的禁止期內,必須每月支付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50%,並且訂定為 「一次預為給付」 或 「按月給付」。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約定補償措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5. 失效競業條款範例參考
小美目前任職於某間位於新竹的上市科技公司的經理職務,月薪10萬。近日提出離職決定,並被公司要求小美簽訂內附競業條款的合約。條款部份內容如下: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非經甲方同意,
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工作。
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
甲方應每月貼補乙方勞基法規定之最低薪資作為生活補貼。
參考來源:網路競業禁止條款範本
然而,小美離職後因為經濟壓力,還是找了同產業的工作,但最後因為此競業條款無效,而小美不用付違約金。
為什麼呢?本案例的競業條款之所以無效主要原因在於:
小美每月的補貼應該至少5萬元(補償必須是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與合約中勞基法規定之最低薪資違背。
由此案例,我們得知競業條款的每項細節都會決定合法性與否,簽約時請務必格外注意!
三、競業條款違約怎麼辦?
競業條款應符合自由契約原則,雇主不得強迫勞方簽訂,而勞方亦可選擇競業條款不簽的方案,避開競業條款違約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今天簽了競業條款,但違約了怎麼辦?
可能會有以下幾點狀況發生:
★因為競業條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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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需要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其中賠償的具體金額參照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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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簡言之,法院視具體狀況而減輕違約金的賠償金額。
★因爲競業條款被告
離職員工如果不遵守競業條款所述規定,有可能會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第317條「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進而吃上官司,甚至有可能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的罰金。
★競業條款無效
- 條款內容不公平
目前的競業條款其實皆過份要求且勞資雙方並沒有公平對等。競業條款除了要符合上述規範內容外,也必須符合民法第247條勞資雙方都能公平合理的內容。如果沒有,此條款便無效,而即使違約了,亦無需賠償。
- 雇主忘記給補償
台灣經常發生雇主會因為沒有給付合約內的補償金而導致競業條款失效,勞工需要格外注意。競業條款的補償金並非薪水,是補償你這兩年的損失;如果雇主忘記每個月的支付,可以試試看寄發存證信函給原公司提醒按約給付,但假使仍未收到 錢,此條款便已失效,勞工沒有違約問題。
競業條款的相關內容於勞工與雇主都很重要!
以上關於競業條款的內容,希望可以給你幫助,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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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