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重點在細節!律師告訴你身為老闆必知的事!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承攬契約與一般勞動契約不同,如性質、定義與福利。承攬契約是什麼呢?簽署承攬契約前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律師這篇將細述關於承攬契約的內容,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承攬意思
承攬關係的定義,參照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現已存在於各種職業當中,像是貨運駕駛、美甲美睫師、保險業務員。然而,承攬契約與一般勞動契約差異是什麼,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讓自身權益喪失?
(一)承攬制意思
「承攬制」的重點在於:
雇者與勞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且雇主沒有指揮、考核以及監督的權力。簡言之,雙方只要根據「承攬的業務內容結果」議定承攬報酬即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以約定的工作量給薪。
舉例:阿霞接了一份10月底要交稿的「平面設計案」,而阿霞只要於10月底交件後且順利完成指定內容,即可領取約定報酬。
(二)承攬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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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與一般勞動契約相比較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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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制」的性質屬於非固定性以及非繼續性,不如一般勞動契約必須每月支付薪水(可能以案子計算薪資),且承攬人可以同時承攬不同工作。
(三)承攬契約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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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員因為不是「勞工」,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規定,承攬契約的雇主自然沒有義務為承攬人保勞健保,因此有些企業會為了減省人力成本而選擇承攬契約的模式與勞工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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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如果還是希望可以投保勞健保,可以考慮透過工會來加保。
(四)承攬契約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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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擁有較大的彈性,不過同時也少了一些保障,好比不適用勞基法。基於不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承攬契約無資遣費、最低薪資、特休和加班費等過往一般勞動契約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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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會吃定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的特點,而偷吃步使承攬契約「有名無實」,讓承攬人不享有權利,卻必須承擔非承攬範圍內的管控,需要格外注意。
(五)承攬契約離職
承攬人勞務供應結束, 契約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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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所簽的承攬契約並沒有從屬關係,承攬人也不用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因此承攬契約不存在「提離職」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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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於承攬契約看到有內容規定「離職的相關事宜」,此契約便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便需要投保勞基保及守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二、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差別
有些工作內容確實不適用於勞雇關係,如設計案或是文案,因此選擇「承攬契約」絕對是更有效率以及簡單的方式。然而「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層出不窮,不禁讓承攬人質疑承攬契約的可靠性,而不敢簽署承攬契約。
所以承攬與僱傭之間的差別是什麼呢?
(一)僱傭關係
民法第482條提到:「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關係一樣是勞方為資方提供勞務,然而僱傭契約目的更著重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目的在於「提供勞務本身」。
(二)僱傭承攬契約差別
承攬人與雇主需要注意,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最大差別是承攬合約裡面不得有「從屬性條件」的相關內容,不然這份這份「承攬勞雇分不清」的承攬契約書即使簽了,就可能要負擔勞基法義務,但不至於讓彼此間的承攬契約無效。
反之,僱傭契約則需要包含以上3點從屬內容;從屬性條件主要有3 點: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以及經濟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
意思為企業得以有指揮性,簽約者必須服從企業的權威,並接受指揮監督,如果不遵守將有可能接受懲處或是制裁。
最常見的例子為:雇主可以要求你工作的方法、地點。
★組織從屬性
必須配合公司營運而接受考核獎懲,另外也需要遵守公司內部的團隊規範,如果受違反契約內容,有可能面臨減薪。
最常見的例子為:為了給予公司持續性的勞務給付,工作時數、請假或終止契約都有相關的規定。
★經濟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簡單來說是關於「工資發放的方式」。
具備經濟從屬性的合約必須持續且有一個固定方式發薪水,如果勞務結果不如預期,公司還是必須發放薪資。
最常見的例子為:公司必須每個月於固定日期給付薪水,即常見的月薪制。
三、承攬契約範本
承攬合約範本可能因為職業不同而名稱及內容有些許落差,比如業務承攬契約或是清潔承攬契約,但簽約時都還是要注意是否有符合承攬契約「沒有從屬性」的原則。
合約範本內必須清楚寫明工作內容、工作何時開始與結束,以及薪資。文末,我們將附上個人承攬契約範本內容:
承 攬 契 約 書
甲方(公司)OOO為應業務需要與乙方(承攬人)OOO, 雙方訂立承攬契約條款如下:
一、 承攬期間:自民國OO年OO月OO日起至OO年OO月OO日止。
二、 薪資報酬:由甲方於業務完成後支付乙方報酬OOOOO元整。
三、 工作內容:
(填寫清楚完整的工作項目)
四、 承攬責任:
承攬期間,乙方應完成甲方約定之工作,並遵守此工作之相關規定。
五、 乙方於承攬期間的工作成果,或法定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
六、 本契約期間屆滿即失效,如因業務需要須續聘,將另外簽訂新契約。
甲 方:
乙 方:
身分證號:
連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四、結語
簽訂契約時請注意不是依據契約名稱而判斷合約性質,主要是依據合約裡的內容判斷。另外民法規定企業要制定何種契約必須依照勞務提供的實際情況判定,如果遇到以承攬契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的狀況,則不能簽訂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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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