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期間,雇主可以禁止員工請特休出國嗎?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武漢肺炎在這陣子各國間傳播,有的老闆怕員工出國得了武漢肺炎後傳染給公司內的其他員工,限制員工不可以請特休去某些國家。律師這邊告訴你:雇主對員工特休假的限制是符合勞基法的嗎?特休是什麼?可以用勞動契約限制嗎?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一、特休是什麼?
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雇主應該要給員工「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依據這個員工為雇主工作的時間,可能有3天至30天的特休。而且當員工請特休時,雇主還是要照付員工薪水的,是一種「有薪休假」。而且特休的時間是由員工提出安排,也就是說員工如果想要出國玩,可以利用安排特休出國。
二、雇主「不可以」限制員工請特休出國
雇主與員工的雇傭關 係是來自於雙方的勞動契約,如果雇主要限制特休的使用,能不能跟員工在契約中約定?或是另外制定工作規則限制員工請特休出國呢?
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如果違反公序良俗的話,條文都是無效的。
先是很難想像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中會有限制出國的規定,再來如果雇主規定完全不准員工請特休出國,這對員工來說太過不合理,所以可能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要出國,就不准員工的特休
特休原則上是由員工提出,雇主可以跟員工協商調整。那是不是代表雇主跟員工協商的時候,為了要避免員工請特休出國,拒絕員工提出的特休呢?
只有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才可以拒絕請特休
雇主並不能隨意的拒絕員工的特休排定,只有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的時候才可以拒絕。所謂的「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是指員工的特休排定會影響企業的人力配置導致無法正常營運,並不包括傳染病的情況,所以雇主不能因為害怕員工出國染病就拒絕員工的特休。
四、武漢肺炎期間,雇主可以禁止員工請特休出國嗎?
結論: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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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