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是什麼?館長嗆「殺國民黨員」為何沒事?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恐嚇罪到底是什麼?只是開玩笑嗆兩句,怎麼就構成恐嚇罪要件?既然恐嚇是公訴罪,那和解有用嗎?遇到有心人的言行威嚇,恐嚇罪提告 與舉證該怎麼做才能成立?萬一對方不斷出言恐嚇但我卻沒證據那怎麼辦?提告後我能請求哪些恐嚇罪賠償?別擔心,律師都幫你整理好了!(文末也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一、恐嚇罪是什麼?
設立「恐嚇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任何人侵害,如果有人恐嚇別人,導致對方內心感受到恐懼、怕權利被損害等,就算沒有實際執行侵害權利的行為,也算危害社會安全的一種,所以法律針對這種行為祭出懲罰,名列在刑法上,用來維護社會治安。
根據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所謂「恐嚇」定義,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例如:殺人、打人或散布裸照),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並感到害怕。
(一) 恐嚇罪容易成立嗎?
基本上恐嚇罪屬於「抽象危險罪」,其中一個成立要點是看受到惡害、不利通知的被害人,心裡會不會感到恐懼不安,不會特別注重加害人動機是什麼,也不需要等到事實上真的發生危害;而惡害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他人,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通知到被害人的話,就不會成立恐嚇罪。(註一)
乍看之下恐嚇罪好像很容易成立,但並不是只要收到通知的對象「聽了不爽」,一狀告上法院就成立!提告之前,先來了解恐嚇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吧!
(二) 恐嚇罪構成要件為何?
成立恐嚇罪的條件可以細分下列幾項:
- 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法條上所指的「生命」,是指人的壽命。
- 「身體」包含人體四肢五官齒舌、內臟生殖器官、容貌外觀等。
- 「自由」一般說來可分為意思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與行動自由(可憑個人意志行動)。
- 「名譽」是指在社會上的地位、聲譽等。
- 「財產」包括所有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恐嚇的言詞不見得要講的非常具體(例如:刺穿你的頸動脈、揍爆你的小腿脛骨),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
例如:「你這麼囂張小心我讓你死得很難看」、「我會烙人來給你一點教訓」等。
相對的,如果跟上述項目無關,即便咒罵的再兇,都不會成立恐嚇罪。
例如:「你不聽我的話,我就要暴雷最新影集的結局」、「你不聽話,我就讓你知道那間餐廳有多難吃」這種。
- 恐嚇特定人,且被害當事人必須要收到通知: 構成恐嚇罪其中一個要件就是「對方一定要知道」!至於如何將恐嚇內容傳達給被害人的方式並沒有任何規定與限制,用文書、言詞、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甚至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也行。
例如:在當事人臉書留言「小心拿刀捅死你」,或對著阿狗說「你去跟阿貓講我明天一定要開車輾爆她的頭」。
但只要做出恐嚇言行的行為人,他所烙的狠話、做的動作純屬自身情緒發洩,沒傳到被害人本人那裡,恐嚇罪就不會成立,因為被害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被恐嚇,當然也就不會害怕自身權益會受到損害。
例如:在房間怒吼「我一定要開車撞死小王」但小王不知道。
- 恐嚇的內容或行為會讓被害人感到恐懼: 除了言語,「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也可以成立恐嚇(註二)。至於怎樣的程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法院認為要符合「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的程度」才叫做恐嚇。
例如:你拿著一般人普遍認為具有危險性的鋁棒、球棒等物件在別人面前作勢揮舞,這就是一種恐嚇。(註三)
相對的,如果被害人收到恐嚇內容,反而大笑他不敢、嘲笑他只會說空話,或知道對方就是嘴賤開開玩笑,這樣就不會成立恐嚇罪。
例如:A對B說「我要扭斷你脖子讓你死無葬身之地」,B回答「哈哈哈您真愛說笑,再多修練個500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