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音當證據…小心告人反被告!談竊錄有無違反法律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打官司時,證據就是武器!但透過偷錄音得來的證據,其實是一把雙面刃! 不少民眾在解決私人糾紛的時候,都會偷偷錄下對話紀錄來自保,但偷錄音的同時,卻不知道自己正冒著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那麼「偷錄的對話紀錄」到底可不可以當證據用呢?偷錄音是不是觸犯法律呢?讓律師為你 解惑,若有問題,也可以善用文末免費法律諮詢。
一、關於證據的效力
法庭上講究「證據能力」,也就是這個證據「能不能用」。
違法取得的證據,例如「嚴刑逼供、詐欺、疲勞問訊」這種,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註一),法官必須視而不見,不能當作宣判被告人有罪的理由。法律010這篇文章告訴你,偷錄音的證據在法庭上雖有很大的機會可以使用,但相對地也有構成犯罪的疑慮!
(一) 偷錄音取得的對話可不可以當作證據?
至於在談判或是通話中,當事者若透過「偷錄音」來蒐證,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我國的「民事」與「刑事」法院分別有不一樣的答案。
二、刑事法院: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以下這些案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法官可以用來作為判決有罪的理由。
(一) 民事法院:不一定!
我國的民事法院碰到私人錄音的問題時,答案就比較不一定。
因為民事問題通常比較偏向財產、身分上的爭議,不像刑事問題那麼嚴重,要不要允許當事人利用偷錄音來當證據自保,往往會衡量個案的情況來決定。假如案情沒那麼嚴重、沒有偷錄音的必要,法官就會認為偷錄音不可以當作證據。
例如在妨害家庭(通姦)的賠償案件中,為了索取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尤其是私密生活、性生活),法官會認為這種抓姦、索賠雖然正當,但沒有必要透過偷錄音來實現,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偷錄音就不能拿來當作證據。
但如果在妨害名譽(講壞話、罵人)的案件裡,有的法官認為,錄下公共場合中的談話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不大,而罵人的話往往一閃即逝,在這種情形下,偷錄音還算合情合理,偷錄音可以當證據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三、偷錄音的行為有沒有可能觸犯法 律?
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但「偷錄音」這個行為其實踩在違法的邊緣。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聽罪」。
常見的情況像是,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找通信社來監聽、錄音。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就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四、這樣到底要不要偷錄音來當證據?
律師建議要看案子的類型去做決定!從上述案例來看會發現,偷錄音雖然有機會可以當作證據,但也有可能違法。 因此,到底要不要偷錄音,就需要請專業人士進行風險評估。
(一) 偷錄音風險該如何評估?律師建議考慮這些因素:
第一個:錄音環境
你是不是在公開場合?還是只是小房間對話?是面對面交談還是電話溝通?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錄音,偷錄音侵害的隱私就比較少,法院有可能考量這個因素而判決無罪,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
第二個: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根據案例,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機會較高;在民事案件則有變數,像是為了抓姦偷錄的音檔,常常不能當作證據。因此 ,要看當事者想打什麼樣的訴訟去決定,以免冒險錄音卻不能拿來當證據,得不償失。
第三個:目的
目的也是一個重要考量。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自保」這個理由,例如為了和解、傷害或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還可以拿來當證據使用。
(一) 偷錄音成功作為證據案例:
A為了薪資的爭議與雇主鬧翻,跑到地方政府的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A為了自保,偷偷錄下跟雇主協商、談話或爭執的對話內容。雇主發現以後很不爽,憤而提告A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但法官認為,A跟雇主的勞資糾紛已經發生,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是一種合法目的,因此判決A無罪。(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反之,像上面說的「抓姦」,大多法院都不太承認這個目的,蓄意誘導對方(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也不正當,這兩種情況都可能構成犯罪,不建議錄音。
偷錄音只是一種手段,為了避免錯用害己,若有上述案例以外的狀況,建議先詢問律師,才能確保在合法的狀況下好好的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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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音註解
註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註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