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構成要件公開!玩笑別亂開小心被提強制罪公訴!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5-23 更新
強制罪是一般民眾相當常聽說的罪名,但你真的知道強制罪刑責與強制罪構成要件嗎?如果想要提起強制罪公訴,強制罪舉證該怎麼做呢?想要知道強制罪舉例嗎?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喔!
一、強制罪刑責與構成要件怎麼看?
(一) 刑責與構成要件看這裡!
「律師,請問什麼是強制罪?把人關在電梯裡會被判強制罪嗎?」
想知道何謂強制罪,我們要先來看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情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因此如果想要說明某人的行為符合強制罪構成要件,必須符合下述強制罪成立要件:
- 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使其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 行使權力的故意
「律師,那想請問什麼行為算強暴與脅迫手段呢?」
簡單來說是能夠影響他人意志的「直接」與「間接」物理手段。舉例來說,阿明為了不讓好哥騎他的機車離開,可能會有2種辦法:
- 直接強制:抓著好哥的手死命拉著他,讓他不能夠騎上自己的機車。
- 間接強制(一般俗稱的間接強制罪):把他的機車輪胎戳爆,讓他不能騎車。
要特別注意的是,某些法律實務認為行為人除了要有強暴與脅迫手段,還必須要具備實質違法性(真的必須動用刑法),也就是某人雖然在強迫他人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但卻沒有實質違法性,就仍然不構成強制罪。
過去曾有判決指出,有位電焊工人不顧班長勸阻,執意要在沒有做好保護措施的情形下進行焊接作業。班長想要阻止該名電焊工人繼續作業因此有拉扯他衣領的行為,被提告強制罪。法官於審理時認為班長是為避免發生觸電意外危及電焊工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具實質違法性所以不用處罰。
「律師,那想請問如果真的被判刑,強制罪刑期有多久呀?」
依強制罪條文規定,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二) 強制罪跟其他罪名怎麼分?
「律師,想請問強制罪妨害自由差別在哪裡?(不是強制罪妨礙自由喔!)」
「妨 害自由」事實上是刑法的罪章名稱,也就是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底下,有相當多跟「保護自由法益」有關的條文(刑法第296條到刑法第308條),包含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以及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
另外有人會把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叫妨害自由罪,也因此補充提醒讀者刑法第302條與刑法第304條的簡單分法是,雖然今天仍然是要人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但如果手段已經達到「剝奪行動自由的程度」,就可能屬於刑法第302條的私刑拘禁罪,而非強制罪。
「律師,那強制罪恐嚇罪該怎麼分呢?」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是要人做沒有義務去做的事情,或是妨害人行使權利並不相同。
「律師,最後我想請問如果想控告別人強制罪,強制罪舉證方式有哪些呢?」
「行為當下被錄到」會是一個很好的強制罪證據。過去曾有名女子與鄰居關係不和睦,結果就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鄰居困在電梯內11秒才讓她下樓。整件事情的經過是法官看過監視器畫面後,才認定行為人觸犯強制罪。
二、強制罪公訴小知識!
「律師,如果涉犯強制罪流程在法院上會是怎麼進行的?」
簡單來說刑事案件被司法機關發現後就是基本3個步驟:偵查、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法官決定被告有無罪以及判多少刑期。
「律師,想請問強制罪是告訴乃論罪嗎?」
妨害自由罪章僅有**略誘婦女結婚罪(刑法第298條)以及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屬於告訴乃論,其他都是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簡單來說是完全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讓案件走進司法程序;而非告訴乃論則是我們一般常說的公訴罪,是指當檢察官知道並調查案件事實後,即可自行決定是否起訴行為人。縱使被害人日後希望撤告也不會影響到檢察官的起訴程序,僅會作為檢察官的參考依據,決定該把加害人往法院裡送還是給他一個不起訴處分。
因此強制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某案件事實被檢察官發現後認定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待當事人決定要不要以強制罪報警處理,直接讓該案件走進司法程序。
「律師,請問強制罪追訴期是多久呢?」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涉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罪名,追訴權會因為在20年間未起訴而消滅。
這邊簡單提醒各位讀者,在法律用語的規定裡「以上」跟「以下」都有包含「本數」。
在強制罪的條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即包含3年;而刑法第80條的「3年以上」也包含3年,2條條文關於時間上的認定即有重疊的部分。
「律師,那想請問涉犯強制罪和解或是涉犯強制罪賠償,就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了嗎?」
各位讀者們還記得嗎?前面我們有提到,非告訴乃論罪就是被害人不追究也沒用,國家一定要給你辦好查滿。因此即便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強制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了,該動的司法程序還是會動。
另外關於賠償的部分,賠償被害人屬於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屬2條不同的司法程序。因此就算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決定要賠償被害人多少錢錢,最多只會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的參考依據,不會因此就讓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法官判決無罪喔!
三、強制罪舉例看這邊!
除了前面有提到的把人家卡在電梯11秒涉犯強制罪外,司法實務其實還有很多「什麼!這樣也構成強制罪?」的強制罪案例,像是陌生人用手指戳你的腰與手臂,甚至抓著你的手上下搖晃涉犯強制罪;或是不斷製造噪音影響鄰居正常作息,也有可能會涉犯強制罪。
「律師,想請問有同時可能涉犯強制罪詐欺罪的強制罪判例嗎?」
首要說明的是,判決跟判例其實並不相同。多數民眾會在網路新聞上看到的都是判決而非判例喔!
再來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有的,在實務上曾有行為人A設下騙局向路人B宣稱,自己販賣愛心筆是為了學校內累積積分的活動,只差一點點就可以達標,最後以高達2,000元的價格販售1支愛心筆給B,最後法院認定A的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
如果那個當下B並不想買只想回家,卻一直被A攔住要求買了才放B走,此時就有可能會同時涉犯強制罪。
最後有些讀者會搜尋「停車場鎖車強制罪」「門口停車 強制罪」或是「停車擋住門口強制罪」,但是在跟大家解釋「鎖別人的車」或「用車子擋住人家家門口」有沒有涉犯強制罪前,要先跟各位讀者來場難度較高的說明。
強制罪要件看似囊括各種「惱人行為」,但事實上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強制罪需不需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有不 同的意見。
讓我們回到好哥的例子,如果阿明今天趁著好哥去上班時用各種大膠帶把他的機車綑在電線杆上,讓好哥等到下班後才發現。有司法實務認為把機車變成大廢鐵的時間點好哥並不在現場,因此阿明沒有對好哥的自由意思造成任何強制效果。(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
然而也有司法實務認為行為人的強暴行為會持續侵害被害人意思決定自由,或使被害人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因此縱使好哥當下並不在場,但只要他下班回來時沒辦法直接又順利的騎上機車,阿明就仍然有被判成立強制罪的空間。(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41號刑事裁定)
有這樣的概念後,相信各位讀者馬上明白「鎖別人的車」與「用車子擋住人家家門口」的情況,會因為被害人究竟在不在現場而有成立強制罪的爭執空間。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看看下方的免費法律諮詢,然後你懂的。
以上是強制罪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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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