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軟禁!限制住居規定如何解除?律師來教你!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2-08-05 更新
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收到限制住居處分,代表我要被關在家,不能出門了嗎?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有什麼區別呢?本篇文章讓律師帶你了解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的詳細規定,有任何問題有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一、限制住居
(一)限制住居意思及相關規定
限制住居是法官為了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逸,進而限制被告行動自由的方法,這類方法主要有4種,分別是「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民眾最為熟知的應是羈押,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是羈押的替代性方案,其中又以限制住居最為輕微。
在講限制住居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羈押:
「羈押」並不是判斷是否有罪的依據,而是為了防止被告逃跑、對證人證據不利,或是預防再度犯罪的保障措施。檢察官、法官在偵查、審判時都需要時間,不是馬上就能夠得出判決,在這段時間內,被告可能會做出影響調查、判決的行為,才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拘禁在看守所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3種情形者,如果不進行羈押將會難以進行後續追訴、執行動作,因此對被告進行羈押
●事實足夠認為被告有很大機率逃亡者
●事實足夠認為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是勾結共犯、證人者
●被告所犯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是勾串共犯、證人者
從法條我們可以得知,遇到重罪才會使用羈押。羈押是具有強烈侵害性的強制處分,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因此法官、檢察官在對被告採取羈押處分前,都會進行「必要性」的考量,如果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真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才會採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規定之羈押情形,但沒有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由此,可以清楚了解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是羈押的替代方案,避免過度侵害民眾的權利。那麼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規定是什麼呢?限制住居期限到什麼時候呢?
- 具保:就是俗稱的「交保」,法官、檢察官認定沒有必要羈押後,被告將提出1筆擔保金,來保證自己不會逃跑(如果逃跑、不出庭,這筆錢就拿不回去)
- 責付:將被告交給特定之人(家人親友、律師),並確保傳喚被告時能夠順利到場
-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住居在現在住的地方,或是指定的居住地,透過定期向警察機關進行限制住居報到來追蹤,確保傳票、裁判文件能夠確實收到,並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在2019年,立法院也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防逃」的法條,以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為例,增加了許多羈押的替代措施,例如電子腳鐐、交付護照等,提供法官和檢察官更多替代選項,減少羈押處分的使用。
(二)限制住居相關問題
Q:限制住居可以出去玩嗎?
可以,雖然限制住居可能會讓民眾聯想到「關在家軟禁」,事實上限制住居僅限制了居住處所的自由,行動自由並沒有受到限制,想要出去玩個2天也不是不行,但要事先知會例行報到的警察機關,避開按時報到的時段,以免找不到人,違反限制住居規定。
Q:限制住居可以出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6條「依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限制出境是被告不能 離開我國領域;限制出海則是不能搭船,因此離島地區如澎湖、金門、綠島都被禁止。因此首先要確認自己有沒有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的處分,如果有的話是不能出國的,即使是搭船到離島玩都不行。 如果僅是單純限制住居出國,律師建議如「非必要,不要出國」。畢竟在這個敏感的時間點遠行可能會造成疑慮,導致檢察官、法官改為羈押處分。
Q:限制住居有期限嗎?該如何限制住居解除?
按法規,限制住居沒有一定的法定期限,無法進行限制住居查詢期限。一般來說,須等到檢察官完成偵查、法官完成判決後才會解除。想要主動解除限制住居,可以針對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變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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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出境
上一段落有提到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在過往會劃分在限制住居的處分內,因此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過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了人民行動遷徙的自由,比起限制住 居更加嚴重,針對不足的地方,刑事訴訟法在2019年修法,新增限制出境條件及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2條,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下列3款情形之1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如果被告可能所犯的罪名之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就不適用這項規定:
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上述新增的限制出境原因、條件是獨立的強制處分,像是因為欠稅限制出境等,另外1種限制出境則是和限制住居一樣,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被限制出境,可以在移民署網站線上進行限制出境查詢,也能直接到各縣市的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線上申請需要有讀卡機,並下載符合該讀卡機之驅動程式;實體申請需要具備「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申請書」以及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以上是限制住居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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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