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舊制差在哪?新制沒收讓犯罪所得無所遁形!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18 更新
沒收是大家很常在刑事案件相關的社會新聞聽到的名詞。但你真的知道沒收定義是什麼嗎?沒收與沒入有沒有任何不同呢?沒收後的犯罪所得發還不發還?沒收新制跟舊制又有什麼不一樣?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點擊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按鈕喔!
一、沒收定義看這邊!
「律師,請問刑事訴訟法沒收是什麼意思呢?」
首要說明的是,讀者如果搜尋「刑事訴訟法沒收」或「沒收刑法」,得到的搜尋結果可能都會有見樹不見林的感覺。那是因為「沒收程序」涉及法條眾多,從開始沒收到怎麼處理沒收物整段流程,就會同時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十分複雜。
再來沒收英文Confiscation,是指在刑事程序中,對於犯罪行為人除了用刑罰(罰金或自由刑)處罰他外,犯罪相關的違禁物、產物、工具、所得等也由國家透過公權力將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所有。例如殺人案中所用的開山刀、詐欺犯罪的詐騙款項、偽造貨幣案的偽造貨幣等。因此沒收範圍採「總額收入主義」,也就是不問成本或利潤,徹底剝奪犯罪所得。
社會安全、取證需要,或是將犯罪者的不法所得沒收不讓他得到財產,都是刑法沒收的目的。
「律師,那這跟沒收訂金的沒收有什麼不一樣呢?」
訂金沒收是用在一般人在租房子時。再來我們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9條規定第2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大家常見的租賃契約為例,通常房東為了避免簽約到支付房租的這段期間,租客可能會臨時反悔,因此都會預收「訂金」。一旦因為租客導致租賃契約無法履行,房東也不用將定金返還給租客,即大家常說的「訂金沒收」。
特別提醒民法訂金沒收其實是錯誤用法,因為在民法的規範裡只有「定金」沒有「訂金」。
「律師,那刑事保證金沒收又是什麼意思呢?」
具保其實就是找保證人確保被告會按時到庭,不會逃匿。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如果具保的被告真的跑了,法院就要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並沒入。如果不繳納的話可以強制執行(強迫具保人一定要把錢錢吐出來)。
正確的說法其實是「沒入」保證金。下面我們來接著介紹「沒入」與「沒收」有什麼不同。
二、沒入與沒收,傻傻分不清楚?
「律師,那沒入跟沒收是一樣的意思嗎?」
所謂的「沒入」是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所為財產上剝奪的制裁。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且跟刑法不同,不以違禁品為限。
舉例來說,阿明雙手穿戴手指虎,向路旁經過的行人好哥揍三拳後逃逸 。此時阿明因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可以沒入他的手指虎。
但這邊有趣的地方是,阿明同時也違反刑法傷害罪的規定,因此司法機關可以依刑法沒收的規定,宣告沒收阿明手指虎。
也因此,在手指虎同時可以被沒收跟沒入的情況下,就產生了法律上常有的「競合」問題。而此時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沒收,就應該優先適用刑法;反之如果法院還沒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就可以對手指虎沒入。
「律師,那阿明的手指虎被沒入會還嗎?」
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的物品,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規定,可能會有留作公用、拍賣或變賣、廢棄或銷燬與移送有關機關等處分結果,因此不會再發還給受處分人囉!
三、犯罪所得發還不發還?
「律師,那沒收後被害人還可以聲請發還犯罪所得嗎?」
如果是刑事詐騙案等情形,犯罪行為人被沒收的詐騙所得原本是屬於別人的錢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的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價金。」是可以因被害人的聲請,發還給被害人。
四、沒收新制改變什麼?
前有提及,由於「沒收」涉及的法條與規定眾多。因此最後我們僅就跟一般民眾比較有關的部分簡介。如果還有更 多關於沒收的問題,也歡迎參考最下面的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會提供你關於沒收最詳細的資訊與協助喔!
沒收新制參考「反貪腐公約」「巴勒摩公約」以及「維也納公約」,要求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實際犯罪所得,使行為人不能享有犯罪的成果,藉此杜絕犯罪誘因。在談沒收新論前,我們要先瞭解刑法對於「刑」的分類。
- 主刑:
指可以以獨立科處犯罪行為人的刑罰手段。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從刑: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原本屬於從刑的「沒收」則被更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因此與舊制的差別在於,舊制沒收屬於從刑,必須搭配著主刑才有適用的餘地。但新制下的沒收就沒有此限制,可以獨立適用在犯罪行為人與相關人身上。
所以各位讀者可以看到刑法第40條但書是這麼說的:「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的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即縱使今天無法對犯罪行為人判刑,仍然可以針對犯罪相關的物或不法所得為單獨宣告沒收意思。
另外這邊的相關人是指第三人沒收程序。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是,沒收新制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 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以沒收。
而特定要件是刑法第38-1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也可以沒收:
-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另外刑事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但在新制中,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也就是說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察機關仍有權追討。
以上是沒收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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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