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是什麼?定義、範本、2類條款一次搞懂!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8-03 更新
定型化契約是由一方事先擬定好的契約,為什麼會有定期化契約呢?政府規定了許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有沒有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本篇文章讓律師帶你好好了解定型化契約,有任何問題也歡迎免費法律諮詢。
一、定期化契約是什麼
定型化契約(定期化契約)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網購訂票,租買房屋車輛時,企業經營者為了加速購買流程,會在定型化契約中直接圈 出需要簽名的地方,告訴你「只要在這邊幫我簽名就好囉!」,或是網路頁面上直接讓你勾選「全部同意」,這些都是容易輕忽的細節,沒有看過定型化契約內容就簽名,很容易發生消費糾紛。
(一)定型化契約定義
定型化契約是什麼?和非定型化契約有什麼差別?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定義: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而訂立之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定型化契約意思是在交易過程中,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單方面制定的契約給消費者簽署,「制式合約」、「標準契約」指的也都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分為2大類,分別是「消費型定型化契約」、「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前者舉例如銀行往來、租車購物等和消費有關的行為,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後者如勞動契約等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民法則適用第247-1條。
不論是消費型還是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裡頭的條款都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和「個別磋商條款」2類。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8款規定,這種條款是雙方經過協商後認可的約定。 舉個例子,小明想委託仲介商賣房子,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書裡,委託銷售總價、委託期間就是雙方個別磋商後談好的「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則不能磋商,因此民眾想知道如何分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幾種特徵可以幫助區分:
- 對方已經預先擬定好條款
- 先訂好條款的目的是因為要和多人訂立相同契約
- 只能選擇「接受」或是「不接受」,無法修改商量
另外,根據消保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沒有固定形式,除了書面以外,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公告等其他方式表示者,都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哦!像是在店內張貼公告「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或是玩線上遊戲前,需要看完並點選「我同意」的服務使用者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由企業經營者訂定,且無法協商更改,主管機關為了預防消費糾紛,訂定法規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型定型化契約適用消保法和民法第247-1條規定,而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僅適用於民法第247-1條。
消保法第17條:企業擬訂之定型化契約,應遵守行政院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使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則定型化契約無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行政院網頁的消費者保護資訊頁面都有詳細記載,受限篇幅,我們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作為舉例,頁面中詳細指出包含「契約審閱期」、「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通知交屋期限」等26條應記載事項,以及7項不得記載事項如「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4款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的當事人責任
加重他方當事人的責任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三)定型化契約爭議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為無法協商,消費者時常認為簽名是「過個形式」,或是「想買就要簽,反正早晚都要簽」,當下就會選擇簽名,沒有好好審閱條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的認知不同,就容易發生消費糾紛。
◆了解契約審閱期,保護自身權益
依照消保法第11-1條,在訂定契約前,企業應給消費者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稱為契約審閱期。
上一段落提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金融保險類的定型化契約則3到5日不等。建議民眾在進行重大交易前,不要急於一時,先將契約好好查看一遍,了解簽約後的效力,以及其他細項規定,再決定是否要不要簽約。
◆個別磋商條款和定型化契約條款相牴觸,以前者為主
依照消保法第15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個別磋商條款,比起企業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條款,更能夠代表消費者的意思,因此若是兩種條約相互牴觸,以「個別磋商條款」為主,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有許多規定記載和不能記載的事項,政府機關為了方便民眾,各類型的定型化契約都在網路上有提供範本供民眾參考,這裡列出民眾較常有問題的3種條約,其他類型的定型化契約,只需要搜尋關鍵字就可以啦!
(一)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中,預售屋買賣是很常被修改的範本,自民國85年發布至今已修改11次,不乏有條目被修正、廢棄,民眾在審閱預售屋契約時,建議在5天審閱期間和內政部訂定的契約範本相互對照。
(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經濟部在今年(民國110年)年初發布了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相較於舊版(民國85年訂定)增訂了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間,以及企業經營者收取訂金上限,遇上需要更換新車、解約的狀況,新版契約能提供消費者更多保障。
(三)租屋定型化契約
內政部在去年(民國109年)發布新版的房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新版租屋契約對於常有爭議的電費計算方式、房屋修繕責任都有明確的規範,建議民眾在租屋時,可以多加使用內政部的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更能夠保障自己,減少糾紛哦!
以上是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CTA_explore
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