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在做什麼?公證流程怎麼走?公證費用怎麼算?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2-07-06 更新
公證是什麼?對一般民眾來說,聽到公證可能馬上先想到公證結婚,但事實上公證的意義遠比公證結婚要大得許多,甚至還有專門在執行公證業務的職位:公證人。到底什麼是公證與公證人?法院公證流程怎麼走?如果想要辦理公證,律師公證費用又該如何計算?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喔!
一、什麼是公證人?
公證人英文Notary Public,是指在現場辦理公證事務並製作公證書、認證書,或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等業務的人。
台灣過去在公證法修法前對於公證人的業務辦理走的是公證單軌制,所有公證相關的業務全部都是交由法院公證處的公證人辦理。只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在當年引起不小的反彈,原因在於國家缺少彈性的人員配置與政府的經費預算受限導致龐大的公證事務難以有效處理。
因此民國88年公證法修法後將公證單軌制改為公證雙軌制,也就是現在大家可以在法院公證處以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看到公證人在處理業務。法律上我們將這兩類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但事實上法院公證民間公證差別並沒有那麼大,我們可以來看一下公證法是怎麼說的: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第24條第1項: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2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依照上述公證法的規定,民間公證人無論是辦理公證與認證事務的職權,或者是民間公證人在製作公證與認證文書的法律效力,都與法院公證人一模一樣。
二、公證 認證,傻傻分不清?
通常公證人的 業務可以分為公證(公證英文Notarial)與認證(認證英文Certification)2大類。
公證意思是指證明契約(例如土地租賃契約公證、切結書公證或是授權書公證)確實存在以及契約的文字與內容雙方有共識;或者是由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證明侵權事實存在(例如網頁侵權的證據保全)。
舉例來說,一但契約經過公證內容應為A,日後其中一方想要爭執契約內容應該要是B的時候,法院就會以經過公證的A內容為準,因此雖然是多花一筆錢,但是公證卻具備「保存證據」、「保障私權」以及「避免糾紛」等優點。
另外公證還有個特別的公證效力是可以協助強制執行。一般而言在
- 按照契約要付錢或是還錢;
- 按照契約要給東西;
- 按照契約租用後定期返還不動產
這3種情況下如果最後對方真的該給錢沒給錢,或是該還房子卻仍然不返還,就必須要先走進民事訴訟的流程,全部打完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依照判決結果付錢或還房,最後才會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
然而如果將契約事先拿去給公證人做公證後註明「得逕受強制執行」,在對方不願意依照契約付錢或還房的情況下,就不用等待民事訴訟的流程全部進行完,可以直接拿著經過公證的契約去辦理強制執行,省時又省力。
至於認證則是在證明
- 當事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名(目擊認證)
- 當事人承認文書上的簽字是他自己親自簽名的(自認認證)
因為有的時候在對方將契約簽回來的情況,最怕的是在契約簽章處簽名的不是本人,到最後可能契約沒有簽成還因此惹上許多麻煩。因此一旦經過認證(證明簽名 的是本人),日後如果真的有任何法律上的爭執,法院就會相信這份經過認證的契約,並且做為對你有利的證據。
三、法院公證流程(法院認證流程也是一樣的喔!)
了解公證人與公證的意涵後,接著我們要來介紹法院公證流程是怎麼走的:
- 向公證櫃台提出申請
- 將公證櫃台整理好的法院公證文件送至公證處,交由公證人審核
- 公證人公證
- 向公證櫃台領取繳費通知單,至法院繳費處繳費
- 向公證處領取公證書
四、公證費用怎麼算?
最後要跟大家說明的是,法院公證費用與民間公證人費用並沒有不同。依照公證法第108條規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因此不論是法院公證費用或是民間公證人費用,所有公證人公證費用都是依照公證法的規定。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今天民間公證人努力不懈考取律師資格,並不能以公證人的身分執行律師業務,僅能以律師身分執行律師業務(兩個身分只能擇一),但如果反過來身為一名律師想要執行公證人的業務,則僅能夠因法院許可辦理認證業務,公證業務仍然不得辦理,因此基本上搜尋律師公證費用是搜尋不到東西的,因為公證就是專屬公證人才可以執行的業務喔!
更多詳情可以參考公證法第五篇公證費用的規定以及Google搜尋司法院的公證費用標準表,或是直 接諮詢律師以確認自己要負擔的費用!
五、公證遺囑如何辦理?
最後我們以遺囑為例,帶大家從頭認識法院公證的流程與費用的計算。
(一) 立遺囑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親自到各地法院公證處辦理。
(二) 不論遺囑作成方式為何,均應攜帶下列公證文件:
●身分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立遺囑人之現戶戶籍謄本
- 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用以證明繼承人是誰
- 如果前述的繼承人有比立遺囑人早死亡的情形,應另申請該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 如果有收養或認領子女,相關證明資料應一併提出
- 請求人依據前述文件自行製作的繼承系統表
●財產證明文件
- 財產如為房屋,請攜帶房屋權狀正本,以及最近一期載有房屋課稅現值的房屋稅單(或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 財產如為土地,請攜帶土地權狀正本,以及七日內申請的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如有存款,請攜帶銀行或郵局的存摺或存單正本
- 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三) 公證遺囑費用
遺囑公證費用計算會因為遺囑種類不同而有不同,如果是密封遺囑的公證依照公證法第117條規定收取公證費用1,000元;其他種類遺囑公證費用,原則上依照公證法第109條規定,先確認立遺囑人請求公證當時所有財產價值,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收費。
例如:立遺囑人所有財產共計1,750萬元
辦理公證遺囑,公證費用8,000元(6,000元+2,000元)
辦理密封遺囑公證,公證費用1,000元。(公證法第117條)
以上是公證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 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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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