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個遊戲也會被告公然侮辱?用案例帶你看公然侮辱定義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公然侮辱很常會發生在大家情緒比較激動的時刻,像是現在流行的動物森友會拔拔草、砍砍柴,算是非常心平氣和的遊戲,但如果是LoL、信長或是更早以前的CS,一激動起來,很常在語音或是對話框就開始飆罵隊友的語句,如果像這樣的情況下被罵,公然侮辱可以告得成嗎?公然侮辱定義與要件是 什麼?讓律師用幾個案例帶你看看,文末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一、網路世界的暱稱、化身被侮辱,也有可能提告公然侮辱
雖然網路上的遊戲角色、暱稱是一種「虛擬人格」,不像隔壁同學、同事是實際上存在的人,但我國法院有時候也會承認侮辱這些虛擬人格,構成公然侮辱。
二、公然侮辱罪案例-搞錯臉書帳號
過去發生過一個案件,是某家媒體要報導砍人事件,卻錯把A跟犯人的臉書帳號混淆,導致鄉民們灌爆A的臉書塗鴉牆,A怒而提告媒體賠償。
媒體主張A的臉書是用「化名」不是本人姓名,屬於一種虛擬人格,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院認為,「臉書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即便只是化名,媒體一樣侵害A的名譽權,因此判決A勝訴。(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三、公然侮辱罪案例-玩手遊被辱罵男性性器官
另一個案件中,B在玩連線手遊,卻被敵對陣營的用男性性器官來辱罵,因此提告。
法院認為,虛擬人格雖然跟實體人格不一樣,但如果虛擬人格與實體人格之間具有連結性,也就是說「大概知道這個帳號是誰」的話,罵遊戲角色與罵本人就是一樣的意思,因此判決B勝訴。(參考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在現實世界中罵實際存在的人,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你在虛擬世界中虛擬存在的角色,只要這個角色跟現實上的人可以沾得上邊,也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四、線上遊戲公然侮辱提告流程,其實不容易?!
罵人構成妨害名譽罪,這個還算簡單,比較麻煩的是:你要怎麼找到罵你的人?
網路 世界的特色就在「匿名性」,你有化名,對方也有啊!
除非你們是現實生活中就熟識的人,否則你很難透過網路去肉搜對方,尤其遊戲世界裡附帶的角色資料,通常都只有遊戲相關的內容,不會告訴你對方的現實資料,因此你提告會有困難。
即便你去報警,我國警察要去調通訊的使用者資料並不容易。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只有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度犯罪才可以去申請調閱,而妨害名譽罪並不算是這種重罪。
此外,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即便警察機關去函給遊戲公司或網路公司,如果對方不願配合,也可能收到一紙拒絕的回函讓本案就停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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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