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修法,幾人算聚眾?烙人幹架喬事情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聚眾鬥毆事件常在KTV、夜店、酒店外上演,為錢為女人為面子,兄弟義氣棍棒相挺,兩人紛爭演變成大亂鬥,讓警察居民都頭疼,於是立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在2019年12月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更新聚眾鬥毆罪,並在2020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新舊法之間差在哪?新增修訂哪個部分?律師用本篇文章帶你了解。(文末附有免費法律諮詢)
一、聚眾鬥毆罪修法重點
本次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註一)有2大重點:
- 將原本法條的「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即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算聚眾鬥毆!
- 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幹架,以及在馬路上幹架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一) 過去的聚眾鬥毆罪有什麼問題?
過去法院實務認為「聚眾」是指在幹架時,隨時再繼續烙人來的情況,如果吆喝幹架的人是事先約好,而且人數已經確定了,不會再有人跑來吶喊助威的情況,就不被認定是聚眾,例如:今天小雷跟別人一言不合相約要打架,小雷用line烙了100人來助陣,確定就是這10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101人,那小雷的行為就不是聚眾鬥毆!
二、「聚眾」鬥毆修正:幾人算聚眾?
這次修法認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且亦不論是否為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通通都屬於法律上的「聚集行為」!
至於幾人算聚眾?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為只要3個人以上在公眾場合滋事,且不受限於需要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就算對居民的安寧造成影響,以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危害。
(一) 除了人數,聚眾鬥毆罪還增訂了什麼?
基於在社會上常見的群聚鬥毆危險行為,常會攜帶兇器、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或是上演玩命關頭在馬路上飛車追逐,時常波及無辜、干擾民眾,大大增加公眾的生命危險與身心壓力,所以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二) 是不是只要在公開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會成罪?
這次修法,明確定義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就是聚集行為,那是不是以後婚喪喜慶都有問題呢?
其實在法條裡除了規定要在公開場所聚集3人之外,還要有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因此只是單純的聚集3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在婚喪喜慶的場合,難免會酒過三巡,這時酒精在腦袋裡高潮迭起,常常會跟其他人起衝突,而又開始演出雙方打電話烙人的場景,這時只要聚集超過3個人,又是要來喬事情幹架的,就會符合本次聚眾鬥毆修法要處理的狀況喔!
切記忍一時風平浪靜,各退一步,不要因為衝動起爭執啦~吃上聚眾鬥毆罪不說,連命都沒了豈不是更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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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註解
註一:第149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